西南政法大学学报

刊名: 西南政法大学学报
主办: 西南政法大学
周期: 双月
出版地:重庆市
开本: 正16开
ISSN: 1008-4355
CN: 50-1024/C
国内邮发代号:78-225
复合影响因子: 4.007
综合影响因子: 1.629

《西南政法大学学报》创办于1999年,是面向国内外公开发行的以法学为主的综合性社科学术刊物,系双月刊,由重庆市教育委员会主管,西南政法大学主办,《西南政法大学学报》编辑部编辑出版。西南政法大学期刊社社长为黄忠教授,《西南政法大学学报》主编为黄忠教授,副主编为张震教授、徐忆斌教授、陈伟教授、陆幸福教授、武晋博士。《西南政法大学学报》主要栏目有:国家治理能力与治理体系现代化、立法学研究、民法典适用、刑事法治前沿、市场经济与法治、数据与个人信息法治、人工智能法治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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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研究:程序法治

  • 论行政公益诉讼诉前程序中的检行关系

    杨雅妮;

    行政公益诉讼诉前程序涉及检察机关与行政机关的权力协同与依法互动,一旦处理不好,要么导致检察机关对行政违法行为监督乏力,要么导致检察权过度膨胀而影响行政权的正确行使。检察权与行政权在行政公益诉讼诉前程序中存在协作的可能和必要,但这种协作是有限度的,必须以我国宪法对检察机关和行政机关权责范围的规定为依据,并契合保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共同目标。要精准定位行政公益诉讼诉前程序中的检行关系,应当从诉前程序的本质、诉前程序的目的、检察权与行政权的关系以及诉前程序的办案效果等不同角度出发,在恪守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者地位和检察权行使边界的基础上,将检察机关与行政机关的关系定位为“监督—被监督”关系。

    2026年01期 v.28;No.163 3-21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1207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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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论民事诉讼先行自认的低阶化及其修正

    唐力;易夕寒;

    2019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3条规定的先行自认具有成立条件低阶化的鲜明特点,具体表现为援用要件虚化、真意确认淡化和适用场域泛化。低阶化的先行自认不仅会弱化双方当事人的争点决定权、增加突袭裁判风险,还会降低争点整理效率和模糊当事人陈述的双重属性。此现象的形成原因在于我国立法对自认成立的一致陈述要件认识不清、自认的性质辨析不明、口头审理的方式贯彻未够和庭审阶段化构造的逻辑定位不准。鉴于此,应将对方援用和己方再次确认增设为先行自认的成立要件,同时还应将先行自认的成立场域限定为狭义的口头辩论程序和期日型审前准备程序,以适度“拔高”我国先行自认的成立条件,从而为辩论主义在我国民事司法中的纵深发展提供适配支撑,最终实现程序保障与司法效率的双向平衡。

    2026年01期 v.28;No.163 22-43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1255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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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适用专栏

  • 无主财产处理机制的困境消解

    周立勤;

    当前,无主财产广泛存在于各个领域,对其处置方式存在行政与司法两种模式并行的格局,由此引发部分无主财产闲置或浪费等实体难题与缺乏统一审查、公告与救济程序的程序弊端。问题产生的根源在于行政权与司法权配置不清。合理处置无主财产既须兼顾物尽其用的原则,又须契合正当程序理念的要求。重构我国无主财产的处理路径,应以司法上的认定财产无主程序为单轨终局机制。具体而言,应当完善认定财产无主程序的适用范围,细化公告期间并明确其终局效力,以实现无主财产处理的规范化与高效化。

    2026年01期 v.28;No.163 44-61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1163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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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违约损害赔偿市场价格法的解释论展开

    林格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了计算违约损害赔偿的市场价格法。在具体适用这一规定时,应将合同中的地理位置、市场层级和时间节点作为计算违约损害赔偿的衡量要素。地理位置以合同履行地为准,市场层级须与守约方所处市场层级相匹配,进行计算的标准时应以债务履行期届满时为准。若守约方实施的后续交易为适格替代交易,应排除市场价格法的适用,所以需要明确市场价格法不被替代交易法排除适用的具体情形,以后续交易是否填补原合同可得利益为出发点,通过重塑合同等价性来判断守约方的后续交易是否构成替代交易,进而确定市场价格法的适用边界。

    2026年01期 v.28;No.163 62-79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1196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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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论抵押权强制执行的排除

    庄诗岳;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执行异议之诉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的部分规定突破了物权的优先效力,但需结合案外人、申请执行人享有的权利的成立时间作出解释。具体而言,即商品房“先卖后抵”或“先抵后卖”时,消费者的债权足以排除抵押权的强制执行。不动产“先抵后卖”且抵押权人同意抵押人转让抵押财产,或“先卖后抵”且抵押权人未尽注意义务时,无过错不动产买受人的债权足以排除抵押权的强制执行。不动产“先租后抵”时,租赁权人的租赁权足以排除抵押权的不带租强制执行;“先抵后租”时,租赁权人的租赁权足以排除未登记抵押权的不带租强制执行。不动产“先预后抵”且抵押权人未经预告登记权利人同意设立抵押权时,预告登记权利人的债权足以排除抵押权的强制执行。

    2026年01期 v.28;No.163 80-95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1167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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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法治前沿:量刑制度研究

  •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适用困境及其系统应对

    魏汉涛;魏雪然;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兼具实体从宽与程序从简的双重价值,但在司法实践中面临三大适用困境,即内涵模糊导致适用标准不一、从宽幅度随意引发量刑失衡、人民法院职能虚化削弱程序保障。认罪认罚实体从宽的根据在于行为人预防必要性降低且受损的社会关系得到修复。据此,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适用条件既包括具备抽象的认罪认罚情节,即自愿、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承认有罪并接受处罚,也包括具备具体的认罪认罚情节,即同意检察机关提出的指控罪名和量刑建议。基于此,应当在全面评价原则和禁止重复评价原则的指引下,科学处理认罪认罚情节与自首、坦白情节之间的竞合关系,制定明晰的量刑规则。同时,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运行还需要保障人民法院的审查职能,既要核查认罪认罚的自愿性与合法性,又要评估量刑建议的适当性与均衡性,推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从形式适用转向实质公正,实现公平与效率的动态平衡。

    2026年01期 v.28;No.163 96-116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1230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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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刑法中加重处罚情节的作用变更及其展开

    张超;陈洪兵;

    加重处罚情节能否发生作用变更,刑法理论上存在肯定说与否定说的分歧,其争论集中于两点:一是构成加重犯是否以成立基本犯为前提;二是加重处罚情节的作用变更是否违反罪刑法定原则。从形式上讲,基本犯与加重犯的保护法益之间存在结合关系、交叉关系、同一关系和包含关系四种类型,除结合关系外,其余三种类型均存在加重处罚情节的作用变更空间。从实质上讲,加重处罚情节发生作用变更,缘于应然层面规范文本对保护法益的预设,以及实然层面解释适用对处罚失衡的填补。通过加重处罚情节的违法性补足基本犯的违法性,进而以基本犯科处刑罚,是基于实质解释与利益衡量得出的结论,符合罪刑法定原则。加重处罚情节作用变更的前提条件是加重处罚情节须由《刑法》明文规定,形式条件是解释结论没有超出民众预测可能性,实质条件是加重处罚情节能够增加基本犯的违法性。

    2026年01期 v.28;No.163 117-134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1205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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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据与个人信息法治专题

  • 数据资产出资规范的利益平衡与类型体系

    曾立伟;

    数字经济社会中的资产形态趋向数字化,现行的典型出资规范面临变革,在此过程中须注重新型出资关系中的利益平衡。我国公司立法中的出资规范呈现“开放—强制—宽松”的演变轨迹。基于制度分野与理念回溯的分析,“股东价值—社会价值”的效益权衡构成了公司法上出资规范的深层逻辑。当数据资产出资由经济性向法律性转换,应以“使用权—经营权”等财产权能为中心,限定数据的权利化,确立其在组织法与交易法上的相叠效力。为稳步推进新型出资方式,须优化出资估值程序,动态控制评估价值与资产价值的分离风险。在此基础之上,应健全出资类型体系,适当延展类型自治与类型强制的结合范式,并配套完善出资责任机制,精准配置估值调整与价值修复的责任构造。

    2026年01期 v.28;No.163 135-152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1196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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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经济与法治专栏: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研究

  •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对外担保规范的体系建构

    张素华;胡志炬;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担保规范的体系塑造,有助于激活集体资产、实现乡村振兴战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具有担保能力。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对外担保须受《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第35条的刚性约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担保的责任财产以经营性财产为限,严禁以资源性集体资产所有权和公益性非经营性集体资产设保。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对外担保事项的决策机构应为成员(代表)大会,决议须经三分之二以上多数成员(代表)表决通过。接受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担保的相对人负有内容、程序双重审查义务;无权担保可因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追认而生效;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拒绝追认的,由行为人与担保相对人按过错分担责任。

    2026年01期 v.28;No.163 153-164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1133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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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集体土地所有权人收回承包地的权利构造

    戈伟增;

    为防范集体土地所有权虚置,应明晰集体土地所有权人收回承包地的权利构造。集体土地所有权人收回承包地的权利性质为形成权,是集体土地所有权处分权能的体现,其功能在于实现集体土地所有权,现实需要则源于日益凸显的人地矛盾。集体土地所有权人可基于以下条件收回承包地:承包方彻底消亡,即农户在法律与事实层面均无家庭成员;集体成员身份丧失;自愿且合法的约定。但集体土地所有权人不得因土地撂荒、集体成员进城落户及妇女外嫁、离婚、丧偶而收回承包地。针对集体土地所有权人收回承包地的权利与第三方土地经营权之间的冲突,基于子权随母权的逻辑消灭土地经营权,有违公平理念,且会阻碍农业现代化发展,故应遵循最小损害原则,确立以主体替代为优先、合理补偿为补充的解决机制。

    2026年01期 v.28;No.163 165-181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1174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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气候法学专题

  • 基本权利跨时际保护理论的结构化阐释

    龙超;

    通过创造性适用比例原则,德国联邦宪法法院在“气候保护案”中肯定了基本权利的跨时际保护。此举极大拓展了比例原则的内涵与适用维度,但也引发了关于其保护范围、期限及是否超越《德国基本法》第20a条国家目标规定之保护义务边界等争议。鉴于当前行为可能对未来基本权利造成干预,比例原则的适用存在传统与跨时际保护两种路径。气候保护立法作为基本权利干预行为,会对基本权利产生预先影响,造成非事实的结构性损害,而该结构性损害则具有现实紧迫性且不可逆转,故比例原则的适用应当采取跨时际保护路径。

    2026年01期 v.28;No.163 182-200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1222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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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汇聚一流学者 传播一流学术 建设一流学科

    <正>近日,西南政法大学遴选具有学术深度与学科引领力的专家学者,凝聚多学科、跨领域的研究合力,全面推进“建构哲学社会科学自主知识体系创新工程”,推出了“西南政法大学建构哲学社会科学自主知识体系创新工程文库”。这标志着西南政法大学在建构哲学社会科学自主知识体系道路上迈出了坚实的一步。据悉,首批入选“文库”出版资助的63部著作,紧密结合中国实际,深入探讨了党和国家发展中的一系列重大理论和实践问题。

    2026年01期 v.28;No.163 201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399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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