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南政法大学学报

刊名: 西南政法大学学报
主办: 西南政法大学
周期: 双月
出版地:重庆市
开本: 正16开
ISSN: 1008-4355
CN: 50-1024/C
国内邮发代号:78-225
复合影响因子: 4.007
综合影响因子: 1.629

《西南政法大学学报》创办于1999年,是面向国内外公开发行的以法学为主的综合性社科学术刊物,系双月刊,由重庆市教育委员会主管,西南政法大学主办,《西南政法大学学报》编辑部编辑出版。西南政法大学期刊社社长为黄忠教授,《西南政法大学学报》主编为黄忠教授,副主编为张震教授、徐忆斌教授、陈伟教授、陆幸福教授、武晋博士。《西南政法大学学报》主要栏目有:国家治理能力与治理体系现代化、立法学研究、民法典适用、刑事法治前沿、市场经济与法治、数据与个人信息法治、人工智能法治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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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阐释党的二十大精神专栏:备案审查制度研究

  • 备案审查中“相抵触”的规范语义与判断标准

    王子悦;

    “相抵触”作为对下位法与上位法冲突的主观评价,因语义界定及认定标准的模糊性而难以被精准识别,一定程度上阻碍了备案审查工作的开展。通过语词间的比对可知,“相抵触”是建立在两项规则内容同域、同类之上,足以反转、抵消、架空、规避上位法,且明确带有负面评价的冲突类型,与“不一致”“违反”等语词在内涵与外延方面不尽相同。为进一步增强备案审查结果的确定性与精准性,“事物本质”为下位法与上位法提供可资比较的“意义点”,亦为“相抵触”的判断构建了实质标准。需结合地方实际情况,综合运用多种解释方法,挖掘下位法内容的真实意涵,考量其合上位法解释的可能性,为“相抵触”的判断提供充分的理由和依据。

    2024年01期 v.26;No.151 3-13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1181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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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论备案审查意见的督促纠错功能

    温泽彬;李昱辰;

    2023年《立法法》修改赋予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在审查法规、条例“同宪法或者法律相抵触”或“认为存在合宪性、合法性问题”时,可向制定机关提出“审查意见”的职权。地方人大“备案审查条例”也作出了相应的规定。“审查意见”作为强化人大备案审查职能的一项重要举措,一方面,“审查意见”刚性效力远强于修法前的“研究意见”;另一方面,“审查意见”能有效督促制定机关及时纠错。作为备案审查外部督促手段,“审查意见”表现为以“沟通”“协商”方式,形成兼具法律和政治双重督促效果。为进一步强化人大备案审查中的督促纠错功能,还需明确审查机关“督促”与制定机关“纠错”工作联系机制,明晰“审查意见”的督促对象、督促内容、督促方式等具体细则。

    2024年01期 v.26;No.151 14-26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1204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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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适用专栏

  • 扶养义务的“激活”与“过去时间的扶养费”的有限可追索性

    徐国栋;

    古罗马皇帝哥尔迪安的敕答开创了过去时间的扶养费的法律地位问题,将之降等,允许其成为和解的对象。虢多弗雷多把这一问题改造成时间错位问题,形成不诉追过去时间的扶养费构成不需要此等经济支持的表面证据的推理,以此保护扶养义务人并鼓励权利人自力更生。波坦诺明确提出了过去时间的扶养费不受追诉的原则,被至少被10部现代民法典采用。其中,《德国民法典》对这一问题作了最明确细致的规定,它原则上不许追索过去时间的扶养费,但允许一定的例外。《意大利民法典》的德译者把父母与其未成年子女的生活保持关系排除作为过去时间的扶养费不受追索的适用对象,强调了抚养与扶养、赡养的不同,甚有道理。王利明教授负责起草的民法典学者建议稿也采用了这一规则。有了这些作为基础,我国应通过司法解释确立过去时间的扶养费不可无限追索的规则。

    2024年01期 v.26;No.151 27-36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1176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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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受欺诈婚姻的法律适用研究

    王小丽;

    我国有关受欺诈婚姻的独特立法构造致使受欺诈婚姻在法律适用中存在着解释论的难题。受欺诈婚姻从民法体系来看属于一般欺诈法律行为的特殊情形,从受欺诈婚姻理论、受欺诈婚姻的替代救济以及受欺诈婚姻的现实需求出发,受欺诈婚姻存在适用民事法律行为规范的空间。在适用法律行为的规范时,身份法基本原则体现出来的价值共识是解释婚姻实质的归依,意思表示自由与欺诈行为的实质影响是认定受欺诈婚姻的双重评价标准。受欺诈方配偶可以主张撤销婚姻,但欺诈行为对婚姻的实质影响消失后,受欺诈婚姻的效力得以补正。

    2024年01期 v.26;No.151 37-48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1191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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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论行政主体主张公法不当得利返还的法律进路

    张洪波;汪义双;

    公法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与民法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行政赔偿请求权、结果除去请求权及公法无因管理请求权存在显著差别,具有独立存在价值,不能被其他请求权替代。在类型化视角下,行政主体以何种方式向行政相对人主张不当得利返还,迄今尚无定论。既有法律进路多属德国法的翻版,与我国立法实践及理论实务存在较大隔阂,值得商榷。行政机关直接以行政处分的方式请求返还,有违背行政合法性原则之嫌;以一般给付诉讼的方式请求返还,与行政诉讼法的价值理念及诉讼结构显有扞格;以反向行政诉讼的方式请求返还,与现行诉讼体制机制存在难以逾越的鸿沟。鉴于此,以提起民事诉讼的方式请求返还,或可成为破解当前诉讼困境的有益尝试。其不仅契合行政诉讼与民事诉讼的本旨,还符合公私法交融的发展趋向和司法实务的裁判立场,更可借此铸造有别于德国法的本土化进路。

    2024年01期 v.26;No.151 49-62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1228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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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法治前沿

  • 代购毒品行为的定性与处理

    姜远亮;

    合理规制代购毒品行为是关乎末端毒品犯罪治理的重要课题。针对实践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全国法院毒品案件审判工作会议纪要》对代购毒品行为定性进行了修改和完善。《全国法院毒品案件审判工作会议纪要》坚持从严惩处、守正创新、区别对待、程序与实体并重的修订原则,在对代购毒品概念进行广义界定的基础上,从三个维度对代购毒品行为性质进行了类型化分析和认定。《全国法院毒品案件审判工作会议纪要》加大了对代购毒品牟利行为的惩治力度,扩展了“变相牟利”的外延,在实践中要注意对牟利认定的司法把控,精准掌握代购蹭吸的出罪条件。《全国法院毒品案件审判工作会议纪要》新增代购毒品行为的证据认证规则,明确辩称系为他人代购毒品情况的证据审查要点,并规定未达到相应证明标准、行为符合贩卖毒品罪犯罪构成要件的,依法定罪处罚。

    2024年01期 v.26;No.151 63-76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1215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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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组织网络吸毒行为的类型化认定研究

    王心一;

    组织网络吸毒行为认定的根本依据是法律规范,既往规范的历史沿革为审视条款的出台背景提供了参考依据,《全国法院毒品案件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的应运而生为组织网络吸毒行为的类型化认定奠定了规范基础。组织网络吸毒行为的认定存在实践案例判法不一、组织行为界定不清、罪数关系认定不明等问题。在类型化认定的逻辑导向下,诱导型组织网络吸毒行为构成引诱、教唆他人吸毒罪;容留型组织网络吸毒行为在满足“场所”的私密性与可控性特征的情况下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的适用以目的行为构成犯罪或可归属于《刑法》分则规定的行为类型为前提。组织网络吸毒行为的罪数判定应当综合考量毒品犯罪与网络犯罪,并以“行为个数”和“牵连关系”为判断要点,在对比轻重罪的基础上合理适用处断规则。

    2024年01期 v.26;No.151 77-90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1205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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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论药品犯罪中“假药”的认定

    杨攀;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删除了假药的概念之后,如何认定药品犯罪中的假药成为理论界与实务界共同关注的问题。该问题是一个典型的行刑衔接问题,法秩序统一性原理对其解决具有指导意义。违法相对论是对法秩序统一性原理最贴切的理解,因此,既不能赞成药品犯罪中的假药与《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规定的假药完全一致的观点,也不能肯定可以完全脱离《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的规定独立认定药品犯罪中假药的观点,而应当以《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规定的假药为前提,在此基础上进行实质危害性判断。一方面,只要某种药品不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规定的假药,即使其对人体健康有实质危害性,也不属于药品犯罪中的假药;另一方面,若某种药品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规定的假药,但不会给人体健康带来实质危害,那么,也不能将其认定为药品犯罪中的假药。

    2024年01期 v.26;No.151 91-106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1258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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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据与个人信息法治专题

  • 大数据时代隐私权的刑法保护模式重构

    陈伟;邬雨岑;

    大数据促进了生活的便捷,带动了新兴行业的高速发展,但超出合理边界的数据滥用行为,也对公民的隐私安全带来了现实威胁。伴随大数据时代的纵深发展,个人隐私的保护从传统个人本位向社会本位发生转变,隐私权的法益内涵在大数据时代应当进行重新审视。随着信息保护的日渐重视,隐私权的价值应与个人信息权一样受到同等重视,刑法应当为大数据时代隐私权的保护开辟新路径,采取直接保护与间接保护并行的双轨制保护模式,重构个人信息的刑法定义,引入“弱可识别性+隐私性”标准,同时继续加强针对隐私权犯罪的积极预防,通过刑法调整来应对当前公民隐私权被侵害的现实。

    2024年01期 v.26;No.151 107-121+162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1278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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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数字孪生体应用的权益保障省察及规范构建

    郑文阳;

    数字孪生体作为虚拟与实体世界之间的桥梁,具有去物质化、时空压缩、实时动态、精准映射的特性,在航空航天、制造业、农业和教育等众多行业展现出巨大的潜力。数字孪生体应用引发了新的讨论,主要涉及数字孪生体的法律属性、产权界定、行为效力认定及监管标准的争议与分歧。虽然数字孪生体的应用促进了创新,但在权益保障方面仍面临诸多难题,包括对自由、公平与社会秩序的法律价值提出了新挑战,对人权保护构成潜在威胁,挑战了数据安全,拓宽了侵权空间等。应将“人本”法律价值融入数字孪生体法规中,策略性解构数据垄断问题,构建健全的数据隐私保护规则,适度认可数字孪生版权,将数字孪生技术的创新应用纳入法治轨道之中。

    2024年01期 v.26;No.151 122-133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1213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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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裁判文书公开的声誉影响及其规范控制

    张鼎;

    裁判文书公开会产生声誉影响。裁判文书能够承载声誉功能,具有降低交易成本、配置失信后果、提升守信激励等价值,其发挥声誉功能的机制包括声誉信息的生成、存储、传播与验证。裁判文书公开作为声誉机制可能会导致声誉修复困难、声誉过度联结、影响过度扩散、诉权行使障碍、不良行为模仿、不准确信息干扰等负面声誉后果,应当设置适当的规范控制声誉后果。通过控制声誉信息丰简度、选择其他替代机制、不公开等方式可以在边际上调节控制声誉后果。对劳动诉讼、离婚诉讼、性犯罪三类裁判文书的声誉影响及其规范控制的分析有助于提炼一般规则原理。

    2024年01期 v.26;No.151 134-147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1194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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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安全法学研究

  • 形式论与实质论:国家安全问题的两种认定模式及其内在张力

    陈如超;李金锋;

    国家安全问题是指国家重大利益被侵犯和可能被侵犯的问题。根据所侵犯的重大利益是否需要法律规范进行明确规定,国家安全问题的认定可以分为形式论和实质论两种模式。形式论认为,国家安全问题所侵犯的重大利益必须由法律规范明确规定;而实质论认为,国家安全问题所侵犯的重大利益不一定需要由法律规范明确规定,只要该利益在实质层面上属于国家重大利益即可。在国家安全问题的认定方面,形式论和实质论存在一定程度的相斥性;在国家安全问题的治理逻辑方面,形式论和实质论又存在一定程度的背离性。形式论与实质论之间的张力,容易诱发欠安全化和泛安全化两类认定误区,并导致产生国家治理手段违法和过度的双重困境。解决两类认定模式之间存在的内在张力,应当采取实质形式化的方式,推动国家安全问题认定实现三种转变:反应激励从义务引导型向福利供给型转变、认定过程从被动反应型向主动回应型转变、认定结果从分散隐蔽型向集中公开型转变。

    2024年01期 v.26;No.151 148-160+162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1252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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