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式股权众筹:法律规制与投资者保护The Chinese Style Crowdfunding: Legal Regulation and Investors Protection
钟维;王毅纯;
摘要(Abstract):
投资者是资本市场的基础,只有以投资者保护为中心,完善对股权众筹融资模式的法律规制,才能促进股权众筹市场的健康、有序和快速发展。然而,股权众筹在我国现行法律框架下不仅没有作为法律基础的制度规范,而且还与《证券法》等法律规定存在一定冲突,这导致现实中股权众筹只能以各种形式的外壳规避法律限制而曲折发展,投资者在交易中面临着信息不对称、合同欺诈、项目估值过高、平台"资金池"、缺乏投后管理等诸多风险。我国在发展股权众筹的过程中,可以参考美国JOBS法案,通过修改《证券法》的方式,将股权众筹纳入其中进行监管,放开对投资者人数的限制,并对广告、公开劝诱和变相公开募资行为进行规制,同时应当建立强制性的信息披露制度,完善众筹平台管理及交易制度,从而有效实现对股权众筹的法律规制和对投资者利益的保护。
关键词(KeyWords): 众筹;股权众筹;法律规制;投资者保护;信息披露
基金项目(Foundation): 中国人民大学2014年度拔尖创新人才培育资助计划
作者(Author): 钟维;王毅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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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①通常认为,第三阶段互联网金融的主要业务模式包括第三方支付、网络贷款和众筹融资。
- ①出于引注上的方便性与精确性考虑,本文引用的均为根据JOBS法案修订后的美国《1933年证券法》和《1934年证券交易法》,以替代对JOBS法案的直接引用。
- ①参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6条。
- ②Securities Act of 1933,Section 4(6)(A)(B).
- ③现实中,进行股权众筹的初创企业通常采用的正是其中的有限责任公司或有限合伙企业的形式。
- ④Securities Exchange Act of 1934,Section 12(g)(6).
- ①Securities Act of 1933,Section 4A(b)(1)(H)(v)(2)(3).
- ②Securities Exchange Act of 1934,Section 3(a)(80)BC.
- ①Securities Act of 1933,Section 4A(b).
- ②Securities Act of 1933,Section 4A(a)(3)(6).
- ③Securities Act of 1933,Section 4A(a)(1)(2)(11).
- ④Securities Exchange Act of 1934,Section 3(a)(80)AD.
- ⑤具体做法是,比如一个创业者想融资100万元,一个投资者按照项目1000万元的估值认投10万元,另一个投资者按照800万元的估值认投10万元,第三个投资者按照500万元的估值认投10万元,创业者都接受了,那么项目的最终估值就按照创业者同意的估值的最低值,即500万元定。
- ①包括在“领投+跟投”模式中对领投人的尽职调查过程进行监督,防止领投人与项目方恶意串通损害跟投人利益。
- ②Securities Act of 1933,Section 4A(4)(5)(7)(9)(10).
- ③Securities Act of 1933,Section 4A(e).